政策监管层面:
这是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)的要求。
《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阐述如下,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,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gu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。
船运公司(承运方)层面:
这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。
为实现这一目标,各大船运公司均设有专ye部门或人员进行DGCheck,主要对货物的GHS标签和SDS安全数据单等重要资料进行核查和确认,发现数据与实际货物不匹配或存在疑问的,一般会要求托运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评gu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作为FinalCheck。
货物生产企业(托运方)层面:
这是企业产品安全合规运输的重要保障。
根据交通部2018年第11号令的要求,托运人有责任有义务准确识别拟托运的货物危险性,并准确及时告知承运人,对于危险性不明或者托运人不具备专ye知识时,委托专ye机构进行危险性鉴定是重要的合规策略之一,既降低企业合规应对的成本,也确保产品安全合规。